第261期 编号:HDFYZSCQ2017261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不正当竞争专业组 孔丽芳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洋品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优良品质的商品,给消费者一种天然信赖感。一些国内商家于是发明了“假洋品牌”来迎合部分消费者“炫耀性消费”需求,以此谋取暴利。
“假洋品牌”假在哪?
1.一个很久以前只活在故事里的人的传奇故事。
2.一个空壳的外国公司“监制”、“品牌管理”、“授权”。
3.产品环球旅行后销售给销售者。
4.在国外(如意大利)申请注册商标后标称该国外品牌,产品 Just Made inChina。
通过上述华丽包装,一个成熟优质国际知名品牌诞生,轻易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产品价格比同等国产商品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用谎言和欺骗少走了一个真正国际知名品牌用几十年甚至百年艰辛创业路。
一、“假洋品牌”的每一次出现都是新闻热点
二、法律利剑难挥
虚假宣传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欺诈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论是同行业竞争者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者消费者提起的合同欺诈之诉,鲜有胜诉判例出现。合同难因虚假宣传事由而被撤销,但会因消费者的客观评价降低影响商品销量,如(2014)榕民终字第1800号判决:
上诉人济南盖益经贸有限公司(下称"盖益公司")因与上诉人鑫宏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鑫宏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讼争《纽贝贝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约定鑫宏基公司应提供给盖益公司的标的物为"新西兰原装原罐进口的纽贝贝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现有证据表明本案讼争奶粉确系新西兰原罐进口,只不过品牌属中国,但前述条款亦未约定鑫宏基公司向盖益公司提供的奶粉品牌是注册于新西兰的品牌,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奶粉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鑫宏基公司并未违约,盖益公司以鑫宏基公司虚假宣传或奶粉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但鑫宏基公司经营的纽贝贝系列奶粉产品的外包装及宣传内容让消费者误解为纽贝贝系列奶粉产品为新西兰品牌进口奶粉,而是否属新西兰品牌奶粉对消费者认可程度将产生严重影响。
由于新闻媒体对纽贝贝系列奶粉产品的相关报道,使消费者意识到纽贝贝婴儿奶粉产品系中国品牌新西兰工厂代加工的产品,客观上降低了广大消费者对纽贝贝奶粉产品的可信度,从而影响了经销商对纽贝贝奶粉产品的正常销售,发生了双方在签约之时所无法预见到的销量下降的情形,导致盖益公司在现有销售环境下已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量。一审法院准予解除双方签订合同,符合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原则,本院依法维持。
三、疑惑-假洋品牌姓什么商家自己说了算?
有一种现象尤其引起笔者注意,某服装商家在法国、意大利以及国内均注册图文相同A商标,商品生产、销售均在国内,经包装后,号称法国A品牌,国内法院确认该种称呼未违反法律规定,值得高兴的是法院判定商家有突出标明商品产地的义务,这一规定如果得到贯彻执行,将会大大降低消费者混淆误购的几率。
我的疑惑是,某天商家又号称意大利A品牌,消费者也要照单全收吗?
如果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约这一乱象,以商品实际经营地来确定品牌国别属性,对仅仅依靠商标注册地确定品牌国别属性的乱象加以规制,国内消费者就不需要带着放大镜去购物,生活也会更加充满愉悦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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