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公开招标如何指定品牌?
- 2、招标文件指定品牌后如何处理
- 3、招标文件建议3个品牌,投标文件选定了品,已选定品牌可以可以更换吗...
- 4、公开招标如何指定品牌
- 5、招标能指定品牌吗?
- 6、招标单位指定品牌后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于指定品牌的以往合同合理合法吗...
公开招标如何指定品牌?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时,不能指定品牌,也不能指定厂家。招标是政府采购行为,采购方式是“询价采购”。
3、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4、在公开招标活动中不能指定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公开招标中指定品牌,限制了其他供应商投标。
招标文件指定品牌后如何处理
1、在招标文件中建议3个品牌,并要求投标文件在这3个品牌中选择的情况下,一旦投标文件中选定了某个品牌,中标后一般是不允许更换品牌的。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阶段通常要求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和规格提供产品或服务。
2、中标后发现唯一品牌处理方式如下: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说明使用该唯一品牌的产品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一般不允许制定品牌和型号,可以推荐不少于三家品牌或型号。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歧视性条款提出质疑。
4、按规定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是不能指定所用材料的品牌的。在中标范围内的三个品牌中选择哪一个品牌是由中标单位选择的。如果只有一家符合要求,那么理论上这个备选品牌就没有意义,是违规的。
5、不可以,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手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千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6、除非这种专利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则甲方涉嫌违规。你方也有错,恶意竞标,虚假应标。谈判协商解决。
招标文件建议3个品牌,投标文件选定了品,已选定品牌可以可以更换吗...
1、按规定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是不能指定所用材料的品牌的。在中标范围内的三个品牌中选择哪一个品牌是由中标单位选择的。如果只有一家符合要求,那么理论上这个备选品牌就没有意义,是违规的。
2、看你的意思估计是招标文件有3个推荐品牌,而你想用高的品牌投标,中标后再换低的品牌做,提高利润。就法律而言,你用高品牌投标,一旦中标,你和招标人签合同时就必须用高品牌,交货时换了低品牌就看招标人怎么验收了。
3、不可以修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你已接到中标通知书,说明你所做的承诺已被业主所接受。在招投标工作未结束前,不可以更改;但可以在结束后,在具体的实施中依据工程实际做出变更申请。
5、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一般不允许制定品牌和型号,可以推荐不少于三家品牌或型号。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歧视性条款提出质疑。
公开招标如何指定品牌
1、性能、特点,可以规定详细的技术参数、配置要求,一般情况不可指定厂家和品牌,但对于专利产品或一些渠道受限的产品在代理商之间的招标是可以指定厂家和品牌的,对于设备所属辅机和配件可以指定厂家和品牌型号。
2、招标肯定是合法的啊,我国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金额在2万左右一般是不会通过招标的,可以用协议供货的方式。当然也可以用招标的方式:询价采购,这样是可以指定品牌的。
3、除唯一的供应商才拥有的产品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指定厂家、品牌和型号。
4、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实际上,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行为。
5、法律分析:招标文件指定品牌后后,需要分析招标文件。在制作标书之前,需要看资格审查,详细审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部分,技术规范书,记住关键点。
6、指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能指定品牌吗?
1、除唯一的供应商才拥有的产品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指定厂家、品牌和型号。
2、指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不可以。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单位指定品牌后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于指定品牌的以往合同合理合法吗...
1、招标单位违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2、投标时招标方要求投标方提供合作单位的发票和合同,当然合法,这是防止有些投标方弄虚作假的好方法,很多招投标都是采用的,而且这一条每个招标文件都会写上的,原件备查。
3、额,我没理解错的话,就是甲方指定你的投标文件中,某个品牌是硬性要求,中标后甲方硬性要求这个品牌必须使用在你中标的工程里。这个,当然是合法的啊,这是甲方的要求啊。
4、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5、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6、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实际上,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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