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91年外资投资法
共和国第7042号法案
( 经共和国第8179号法案修订)
第八条保留给菲律宾国民的投资领域目录(《外商投资限制目录》)一一《外商投资限制目录》应有两个子目录:(a)和(b)。
(a)目录A应列举宪法和具体法律授权保留该菲律宾国民的活动领域。(b)目录B应包含依法管理的活动领域及企业:
(1)与国防有关的活动,要求事先获得国防部批准和授权才能从事这些话动, 比如制造、修理、储藏及/或经销轻武器、弹药、致命武器、军用品、炸药、信号弹及类似材料;除非这种制造或修理活动得到了国防部门的具体 授权,相当大一部分出口;
(2)隐含公共健康和道德蕴涵,比如制造和经销危险毒品;各种类型赌博;夜总会、酒吧、啤酒坊、舞厅;桑拿和蒸汽浴室、按摩诊所。
实缴资本少于二十万美元的中小型国内市场企业,保留给菲律宾国民。但是如果符合下列者,非菲律宾国民亦有权投资:条件是,如果:① 属科学与技术部认定的先 进技术,或者② 直接雇佣至少五十名员,则允许非菲律宾国民的最低实缴资本为十万美元。应国防部长、卫生部长、教育部长或文化与体育部长建议,经国家经济发展局背书,总统批准,并通过总统公告颁布,可以修订目录B。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渡性外商投资限制目录》在过渡期末时,应被国家经济发展局根据本法条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制定并推荐的第一份定期的《外商投资限制目录〉替代。第一份定期的《外商投资限制目录》应在不迟于该条规定的过渡期届满前60天公布,并在过渡期满时立即生 效。后续的《外商投资限目录》应在一份菲律宾普通发行的报纸上公布之后15天内生效, 然而,条终是:每一份《外商投资限制目录》在操作上都应有前瞻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发布之日己有的外商投资。
“对过渡期届满后制定和公布的、第一份定期的《外商投资限制目录》修改,不得超过两年一次”(根据共和国第8179号法案修订)。
第九条原天生菲律宾公民的投资权利——在本法中,前天生菲律宾公民在以下领域内,享有和菲律宾公民同等的投资权利:共和国第6938号法令中的合作社;共和国第7353号法令中的农村银行;共和国第7906号法令储蓄银行和私营发展银行;以及共和国第5980号法令中的金融公司。这些权利不应延伸到宪法保留的活动去,包括: (1)执业活动;(2)本法条第(B)款规定的与国防有关的活动,除非有国防部长的具体授权;及(3)共和国第1180号法令(零售法)、共和国第5187号法令(保安法)、 共和国第7076号法令(小规模采矿法)、共和国第3018号法令(水稻与玉米产业法), 以及第449号总统法令(采矿场经营与管理) (根据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修订)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天生菲律宾公民根据宪法第八章第七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一任何己 经丧失菲律宾国籍,根据菲律宾法律有订立合同的法律能力的天生公民,都可以受让最多5000平方米城市土地,或者3公顷农村土地,供自己作商业或其他用途。如果是己婚夫妻的情况下,其中之一可以利用在此赋予的特权,条件是:如果夫妻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则收购的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在此规定的最大面积。
如果受让人己经拥有城市或农村土地作商业或其他用途,他应有权额外受让和他己经拥有的土地相加,不超过本条授权的总面积的城市或农村土地作商业或其他用途。
本法下的受让人可以收购不超过2块地皮,应当位于菲律宾任何地区的不同城市或市镇:条件是,收购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城市土地,或者3公顷农村土地, 供自己作商业或其他用途。己经收购了城市土地的受让人将没有资格再收购农村土地, 反之亦然。(根据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修订。)
第十一条遵守环境标准一一所有工业企业,不论国籍,都应当遵守现行的环保规章制度,达到适用的环境标准。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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