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精神文明逐渐增加,非常多的人都曾出境旅行过。这不但可以开阔眼界,更是可以净化心灵。不论是距离中国近一些的国家像日本、韩国或是远一些的美国、欧洲和澳洲,都曾遍布中国人的身影。
因为是旅行,那肯定是要花钱的。不管是吃穿住用行,国外还有一些免税商品,无时无刻不吸引着在中国消费者。因此,动辄每人上万元的消费也不在话下。
境外刷卡消费超1000将上报,主要还是针对境外消费,换句话说是针对“有组织洗钱”的,防止有通过倒卖银行卡进行境外取现,以“蚂蚁搬家”式“转移资产”。
据报道,中国人海外消费已成世界现象,而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
近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境外消费刷卡超过1000元人民币需上报的消息,消息一出,引发不少华人的担忧。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通知写道,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外管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
2017年8月21日起,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如果在境外消费刷卡超过人民币1000元,发卡行要上报。
这该怎么办?
答案是:“留学生只要不是帮父母洗钱,该怎么刷还是怎么刷,政府查资料而已。”
因为,正常合法使用银行卡在海外消费是不会受到影响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有网友认为,这条新政是防止转移资产的行为,因为境外刷卡不占境外取现年度限额,大额度卡有时甚至可以通过刷卡购置房产等。
采集范围
1. 是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和。
2.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据凤凰新闻报道,境内银行卡关联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境外交易还不属于信息采集范围。)
但是,外管局说了只要是正常合法使用银行卡在海外消费是不会受到影响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外汇局表示,国内现行银行卡境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主要采用总量统计模式,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
但是,这也不难让人联想外汇局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外汇管制的政策。近年来,针对换汇、跨境交易等行为,央行下发了多份文件:
2015年10月起,每张国内银行卡境外取现的额度已被限制为等值1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30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
2016年12月31日夜间对银行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购汇申报需要细化到用途和时间。
2017年6月2日又提出自2017年9月1日起,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如果在境外消费刷卡超过人民币1000元,发卡行要上报。
看来,央行和外管局均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是势在必得了!
不过不少网友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1:
一杆子掀翻一船人 政策的出台不应该和我们交流沟通吗?这样一刀切的政策不喜欢。
网友2:
有些人还是太年轻。。这是防止资本外流,维稳用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防贪官。。
网友3:
这个是因为国内去杠杆导致国内人民币紧缩,这几天离岸人民币价格狂升,昨天的上海和香港银行隔夜拆借年华收益已经高到离谱,所以对人民币加强控制。至于说很多人留言的一棒子打翻一船人,我实在没理解这对在国外生活的人会有啥影响,留学生反正有海外银行卡,工作的人肯定也有呀。
网友4:
这很正常啊,就算在德国刷卡消费还不是都记录在案。只有那些没有合理收入解释的人才担心吧。就是收录交易信息而已,有什么紧张的?又不是限额1000rmb
网友5:
该吃吃,该喝喝,该花花,影响不了什么大的。
另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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